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全市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促使企业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按照原环保部《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省环保厅《关于建设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的通知》晋环函[2015]311号、《关于印发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实时发布平台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晋环函[2015]616号,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測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晋环监测函[2020]564号文件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进行全面升级改造,面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全市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各项指标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实时平台公布数据属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详情点击…